关于2012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5-29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关于报送2012年度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33号)文件的具体要求,我校学生资助办公室特制定本通知。2012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分两批受理,第一批主要受理实际工作单位已确定的申请,申请时间截止至20126月底;第二批主要受理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的申请,申请时间截止到201212月底。
   
一、有资格受助学生的界定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有资格受助的学生包括2012年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北京化工大学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见附件二。
     三、基层单位的界定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四、学生需要提交的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三) 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两份;

3、就业证明(附件三) 两份。

五、上报方式和上报时间

请有资格申请受助的学生,于619前将纸质个人材料交本学院辅导员处。
   
六、关于二次分配学生的代偿资助申请

对当前不能具体确定出最终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或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不能确定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将在第二批中受理。请有此种情况的学生在本学院辅导员处登记。并于201211月底电话向学生资助办公室咨询(010-64435218)。

七、资格审批

第一批申请材料学校审批工作将在625日前完成,630上报教育部审核,201211月电话通知申请人批复结果。第二批申请材料学校审批工作将在1225日前完成,1230上报教育部审核,20134月电话通知申请人批复结果。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本人诚信和学校形象,因此请提交材料的毕业生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不能按时补齐的不予上报。

 

学生资助办公室

2012-5-23